8.2 天然气厂站
8.2.1 门站站址应根据长输管道走向、负荷分布、城镇布局等因素确定,宜设在规划城市或镇建设用地边缘。规划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宜均衡布置。
8.2.2 储配站站址应根据负荷分布、管网布局、调峰需求等因素确定,宜设在城镇主干管网附近。
8.2.3 门站和储配站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要求。
8.2.4 当城镇有2个及以上门站时,储配站宜与门站合建;但当城镇只有1个门站时,储配站宜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与门站均衡布置。
8.2.5 调压站(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供应方式与用户类型,调压站(箱)可分为区域调压站(箱)与专供调压站(箱)。
2 调压站(箱)的规模应根据负荷分布、压力级制、环境影响、水文地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调压站(箱)的负荷率宜控制在50%~75%。
3 调压站(箱)的布局,应根据管网布置、进出站压力、设计流量、负荷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调压站(箱)的设置应与环境协调,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5 集中负荷应设专供调压站(箱)。
8.2.6 高中压调压站不宜设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内;居住区及商业区内的中低压调压设施,宜采用调压箱。
8.2.7 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厂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选择应考虑交通便利及与规划城镇燃气管网衔接等因素。
2 供应和储存规模应根据用户类别、用气负荷、调峰需求、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作为临时或过渡气源时,厂站出线应与管网远期规划相衔接。
8.2.8 天然气门站、高压调压站、次高压调压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用地面积指标可分别按本规范表B.0.1-1~表B.0.1-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