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符 号
7.1 剖切符号
7.1.1 剖切符号宜优先选择国际通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3),也可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本标准图7.1.4-1),同一套图纸应选用一种表示方法。
7.1.2 剖切符号标注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0.000标高的平面图或首层平面图上;
2 局部剖切图(不含首层)、断面图的剖切符号应注在包含剖切部位的最下面一层的平面图上。
7.1.3 采用国际通用剖视表示方法时,剖面及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面剖切索引符号应由直径为8mm~10mm的圆和水平直径以及两条相互垂直且外切圆的线段组成,水平直径上方应为索引编号,下方应为图纸编号,详细规定见本标准图7.2.1,线段与圆之间应填充黑色并形成箭头表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应位
图7.1.3 剖视的剖切符号(一)
于剖线两端;断面及剖视详图剖切符号的索引符号应位于平面图外侧一端,另一端为剖视方向线,长度宜为7mm~9mm,宽度宜为2mm。
2 剖切线与符号线线宽应为0.25b。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连续绘制。
4 剖号的编号宜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
7.1.4 采用常用方法表示时,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线宽宜为b。剖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2 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粗阿拉伯数字,按剖切顺序由左至右、由下向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图7.1.4-1)。
图7.1.4-1 剖视的剖切符号(二)
3 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4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仅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其编号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其余同剖面的剖切符号(图7.1.4-2)。
图7.1.4-2 断面的剖切符号
5 当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应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图7.1.4-2),也可在图上集中说明。
6 索引剖视详图时,应在被剖切的部位绘制剖切位置线,并以引出线引出索引符号,引出线所在的一侧应为剖视方向。索引符号的编号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图7.1.4-3)。
图7.1.4-3 用于索引剖视详图的索引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