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灌溉水的利用系数 6.1 灌溉水利用系数的要求 6.1.1~6.1.3 2006年9月,国家标准《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施行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渠系水利用系数、管系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指标没有提出异议,故这次修编仍采用这些取值范围。渠系水利用系数在井渠结合灌区和部分井渠结合灌区可降低的原因,是为了有利于地下水的回补。 6.1.4 2013年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23,根据《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执行中反馈的情况,对灌区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划分,提出的系数存在误差,同时考虑到本标准是工程技术标准,因此仅对不同节水灌溉形式的灌溉水利用系数进行规定。喷灌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受风速影响较大,综合考虑后确定为不应低于0.8。 6.2 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测定方法 6.2.2 附录A公式(A.0.1)中的井灌地灌溉水利用系数是指井水近距离输送或就地利用的情况。 6.2.5 为便于测算统计分析和应用,首尾测算法一般以一年作为测算期,测定灌区渠首当年引进的水量和最终灌到田间并贮存在作物计划湿润层的水量,用后者与前者的比值来测算当年的灌溉水利用系数。综合测定法是用典型渠段法测定渠系水利用系数,用平均法或实测法测定田间水利用系数,并用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计算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