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钢结构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3.6 | 钢结构 | |
3.6.1 | 普通钢结构 |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3.5.1 为了不影响结构或构件的正常使用和观感,设计时应对结构或构件的变形(挠度或侧移)规定相应的限值。一般情况下,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见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附录A的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 表5.3.8 受压构件的容许长细比 注:1 桁架(包括空间桁架)的受压腹杆,当其内力等于或小于承载能力的50%时,容许长细比值可取200。 表5.3.9 受拉构件的容许长细比 注:1 承受静力荷载的结构中,可仅计算受拉控件在竖向平面内的长细比。 表8.3.4 螺栓或铆钉的最大、最小容许距离 注:1 d0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
3.6.2 | 钢结构防火设计 |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8.9.4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对各不同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防火涂料的性能、涂层厚度及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
3.6.3 | 网格结构 |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3.5.1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3.5.1中的容许挠度值。 表3.5.1 空间网格结构的容许挠度值 5.1.3 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1.3中规定的数值: 表5.1.3杆件的容许长细比[λ] |
3.6.4 | 多、高层钢结构房屋抗震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表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表8.3.2 框架梁、柱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8.3.2 条文说明:从抗震设计的角度,对于板件宽厚比的要求,主要是地震下构件端部可能的塑性铰范围,非塑性铰范围的构件宽厚比可有所放宽。 |